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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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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条例

    主机或附件自购买之日起 7 天内出现非人为质量问题,可持保修卡和购机票据在原购买处更换新机或附件,也可寄往侨信售后服务中心实施更换;

本公司对讲机主机保修 18 个月,附件(电池、变压器、充电座、天线、耳机、话筒保修 3 个月);

    保修服务只限于正常使用下有效。用户人为原因损坏不能享受保修服务,需要收费维修。人为原因包括:自行拆装、自然磨损、机械性破坏、进水、火烧、使用非本公司提供的附件或未按用户手册使用等;

    保修期从开出票据之日算起;

以保修卡和发票作为凭证。保修卡必须在购机之日起填写完整,并请售机单位盖章,方可有效,涂改作废;

    附件(电池、充电座、变压器、耳机、话筒)的保修必须提供完整保修凭证;

    保修服务免收材料和维修费;

    主机上有关 VVV 标签或序列号标贴撕毁将不予保修;

    下列原因,将不能享受保修待遇:

    超出保修有效期的;

    在非正常和非常规情况下使用本产品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由错误使用、意外、进水、疏忽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由不正确的测试、操作、维修、安装、改装或调整等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非材料或加工问题造成的天线缺陷或损坏;

    由未经授权的维修、拆卸等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序列号被抹除或无法辨认的产品;

    购买日期无法证识的产品;

    如下情况的充电电池: A 、电池外壳密封有任何破损或有任何启封现象; B 、在产品规定之外的设备或维修条件下进行充电或使用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正常的磨损。

    说明:本公司对讲机保修条例根据国家保修条例制度制定。此条例会随市场情况调整,若有改动,应以购机时间区分保修适用条款。


Tel:025-84730050,84730060   Fax:025-58129739   E-mail:cdma1976@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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